2024年12月24日
低碳环保新篇章7月1日起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启用清新未来在望
为了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福建省政府于4月3日发布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该办法将自7月1日起施行,以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从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本办法制定如下。
第二章 安装联网
第九条 本省实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制度,将重点排污单位纳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每年更新一次。此外,未被列入名单但仍需进行自动监控的企业也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行业标准及环评报告书等要求,在必要时安装并联网上述设备,为实现全面的环境保护奠定基础。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备运行与维护工作,以确保其正常运作。此外,还需要准备足够的人员、备品备件以及备用仪器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设备工作量程设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所需试剂材料应注明生产厂家日期名称浓度有效期限等信息;委托第三方开展比对检测时,其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认证;其他相关要求同样要遵循。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擅自篡改或伪造数据,以及逃避监督行为。同时,要保障所有数据传输过程中的连续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按季度上传至指定平台以便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