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

绿色守护环保部紧盯低碳足迹细化危险废物管理指南

【环保法则】环境部精简《危险废物》管理准则,促进低碳循环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决策,以及推动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不再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编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这意味着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不会对新建项目进行试生产阶段的审查。为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试运行期间能够顺利获得经营许可证,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编号:2009年第65号)进行部分修改。

以下是具体调整内容:

一、取消第四条(五)的评审结论2中规定,即对于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的未竣工项目,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修改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中的第四条5,将“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交文件改为提供工程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竣工验收意见;对于新建但尚未验收的项目,则需提交工程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以及试运行计划。

三、删除原有规定中提到的新建焚烧炉需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并提交结果报告这一条款。

四、本次修订还包括了一份详细对照表,以帮助理解所有变更细节(见附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旨在优化监管流程,加强行业管理,同时促进更加绿色环保的小知识普及与执行。

特此公布。

[1] 环境保护部

[2] 2016年10月22日

[3]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4] 抄送各地督察中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6]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延伸阅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最新一次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重大更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企业责任感,为实现低碳环保目标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