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7日

成都市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主体机构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场所合规、设施设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技术要求合规六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相关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一、主体机构合规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资质认定许可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环境监测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

(二)营利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内容应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

(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五)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未经检测出具环境监测数据。

(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主动或受客户指使,对同一监测项目进行多次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

(十)营利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在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申请登记,通过审核并获得登记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变更。

二、从业人员合规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熟知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五)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六)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和工作经历应当满足评审准则要求。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

三、经营场所合规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

(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并明示其具体功能。

(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四、设施设备合规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三)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对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建立在用计量器具台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其他工作计量器具机构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五)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五、管理制度合规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

(四)若需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五)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应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委托性监测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监测任务和双方责任、义务。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

(七)营利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环境监测业务,应及时将服务合同、监测工作计划和采样、送样、实验室分析的航迹图上传至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并将采样点经纬度、周围现状照片、现场监测照片(含监测人员和设备)、采样照片、样品交接照片、实验室照片(含监测人员和设备)直接上传业务管理系统。编写监测报告时,应将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单位登记号和项目编号印在报告封面右上角,将正式报告扫描上传业务管理系统。

六、技术要求合规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二)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三)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每次现场测试和采样过程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四)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五)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六)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七)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