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7日
中国旅游网官网首页揭秘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15届28号公告震撼来袭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所有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排放标准,并采取技术措施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条 对于在环保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第四条 本市将建立一个详细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使公众能够实时了解本地的大气质量状况。同时,加强对重点行业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监管和监督。
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监测数据造假。
拆除或者损坏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照要求报告或提供监测数据。
违反集中收集处理粉尘排放标准。
拒不接受监督性检查或拒绝出示相关资料等行为。
对于未能按时完成改正任务的人员或单位,将会面临更重大的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