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排污开创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新局面
近日,生态环境部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设置审批程序,明确监督检查要点,细化《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将指引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27年全国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左右,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的定义、分类、设置、规范化建设、监测、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提供了工作遵循,是加快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所辖范围包括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行政区划涉及江苏省苏南大部分地区、上海市部分、浙江省、福建省(除韩江流域外)、安徽省黄山市及宣城市的部分地区等(以下简称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人口密度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太湖流域地势平坦,河网交织,水流流速缓慢,自净能力不高,水环境难以达标。近年来,流域各地深入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趋好,但太湖等湖泊总磷超标和富营养化问题仍然严重,部分国控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长江口、杭州湾等近岸海域水质反弹。入河排污口是连接水里和岸上的重要节点。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类型复杂,排污口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是制约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将有效管控陆上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准确把握《管理办法》提出的重点要求 厘清各方责任。太湖流域城镇雨洪排口、生活污水散排口较多。例如,截至目前浙江省排查出城镇雨洪排口7683个,占比超过全省排查出排污口的60%,溯源检测显示其中部分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较高,而责任主体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直是此类排口管理的堵点。《管理办法》要求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同时,对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管理办法》还厘清了相关各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为太湖流域构建分工明确、责权清晰的入河排污口管理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规范审批程序。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调整以来,部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设置审批相关规定掌握不全、理解不透。流域内部分地方存在入河排污口未办理审批手续、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不规范等问题,如批复文件未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等。《管理办法》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从分类管理原则出发,明确区分了应实行审批和登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类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程序,以及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各环节的有关要求,将有效指导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开展设置论证以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审批,规范管控“增量”。 明确管理要求。从日常监管情况来看,流域内排污口雨污混排、污水直排等问题较为突出,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管,导致一些河湖水质感官较差、甚至发黑发臭。《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海域局的监督管理任务,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监督监测、排查整治、规范化建设等各项要求,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上述规定将进一步指导地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发挥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和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切实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 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赋予流域海域局的重要职责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流域海域局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检查和监测等方面工作职责。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将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帮扶,推进《管理办法》落细落实。 在规划布局方面。组织编制太湖流域“十五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指导流域各地编制“十五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时,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抓好源头防控。开展相关规划环评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在设置管理方面。制定出台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办法》设置审批相关规定,做好位于太湖流域片53个省界缓冲区等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充分发挥流域海域局省际协调作用。指导流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在监督检查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以全国和流域片水环境形势分析会商识别出的水环境治理滞后地区,以及太湖上游、省界等区域规模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为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推动流域治理不断深入。 在排查整治方面。截至目前,太湖流域共排查出4.5万余个入河排污口,基本完成溯源,主要存在禁止区域内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规定排放污水、口门建设不规范等问题,各地正在积极组织整治。下一步要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同时做好帮扶指导,推动流域各地按期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探索开展整治成效评估。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