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15届28号公告洱海之绿色呼唤)

《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15届28号公告,洱海之蓝图)

日前,《市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准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此背景下,本市制定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旨在更好地执行国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気污染物的监测与控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县级政府应对实施严格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如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能源替代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四条 排名重点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排放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违反上述规定,将被罚款,并可能停产整顿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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