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概念夸张为净化蓝天而不懈努力的坚定承诺)

《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蓝图: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15届28号公告)

日前,《市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8月30日在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准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公告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8月30日在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略去———

(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気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四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pollution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验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大气质量预警系统联网。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试验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大气质量预警系统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

(二)因故障导致自动监测试验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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