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30日
长沙市废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日印发实施十月一日起施行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旨在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规范乡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长沙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各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划应优先人口密集、污染严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设计规模应大于常驻人口×100×0.8/1000吨,并适当增大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新建扩建项目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并报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运维管理
运维单位负责日常运维,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需遵守安全生产防护制度,并开展应急演练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出水达标排放。
第五章 监测信息报告
每月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进出水质、流量等信息,并建立监测记录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监督性监测并通报结果。
第六章 污泥处置与收费标准
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对待,无害化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并建立完善监测记录存档制度;制定收费标准按“付费原则”执行,由财政拨付经费支持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