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政策
邯郸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通过出台《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来加大对改善空气质量的力度。根据该政策,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落后的县将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而改善效果好的县则可获得相应的资金奖励。
自2015年10月起,《办法》开始实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发各级政府和企业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积极性。具体来说,将会根据每季度国控、省控和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进率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综合排名情况进行评定。
对于4个国控和2个市控监测站所在地,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进率名次70%权重加上季度平均环境空氣質量名次30%权重进行排名,对最后一名县(区)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并用于补偿第一名县(区)。对于省控监测站所在的15个县(市、区),后三名分别扣留100万元用于前三名。同时,对于连续两个及以上季度排名靠后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将进行约谈,对于长期排名前列的,则可能受到问责。
这种严格的奖惩措施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高度关注,使得他们不得不重视环保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污染物排放。此外,该政策还要求所有获益或被罚款的地方政府公开其排名结果,以确保透明性,并且由财政局统一管理相关资金,确保其专门用于大氣污染防治项目或監測能力提升建设中。
随着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公众对此问题认识,也为推动河北省乃至全国其他城市的大氣環境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这无疑是一场针对国家整体利益而展开的大规模战役,将进一步促使各级政府增强责任感,加强执法力,从而有助於实现更清洁、更健康的地球生活空间。